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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中警讯」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遣送一名越南籍 “三非”人员

2025-09-09 09:18 来源:来今网 点击:

「陇中警讯」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遣送一名越南籍 “三非”人员

近日,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将 “三非”越南籍人PHUNG MANG KIEN(中文名冯孟坚)遣送回国。

10月上旬,市县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越南籍“三非”人员9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于2025年12月上旬省、市、县出入境管理部门已成功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LY VAN THANH、NGUYEN THANG TUVG等8名“三非”越南籍人员成功遣送出境。PHUNG MANG KIEN(冯孟坚)因其在母国越南犯罪后潜逃,需与越南警方协调处理。

2025年1月上旬,经与越南警方充分联系协调后,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派出3名出入境管理民警携越南籍“三非”人员PHUNG MANG KI EN(冯孟坚)从兰州乘飞机当日抵达南宁,并租车沿崎岖山路历时10小时抵达凭祥市友谊关口岸,在凭祥当地公安出入境方面的大力配合下,与越南警方顺利移交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越南籍人员PHUNG MANG KIEN(冯孟坚)成功遣送出境。

普法专栏

“三非人员”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

非法入境是指外国人未持有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入境签证或合法有效的入境证件、或未从我对外开放、指定的口岸入境、或未经边防检查站查验而进入我国国境的违法行为。

非法居留是指在中国居(停)留的外国人,未在签证或居留许可规定的有效停留期内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非法就业是指未取得在华合法就业身份,私自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